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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满足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2-03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商品房销售的处理结果可能受特殊情况影响,以下列举2点例外情形:
1. 开发商补办证件减轻责任:若购房者起诉开发商无证销售后,开发商在诉讼过程中补办了所有五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此时合同可能从无效转为有效,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减轻,购房者无法主张合同无效赔偿,仅能要求开发商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导致交付延迟:若开发商因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取得五证或交付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开发商可据此抗辩,减轻或免除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购房者需与开发商协商延期交付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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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常因缺乏经验出现错误操作,以下列举2点常见情形:
1. 仅看证件复印件即购房:部分购房者因信任开发商或嫌麻烦,仅查看五证复印件便签订购房合同,未核实原件或通过官方渠道验证,导致后续发现证件伪造或过期,无法办理房产证,权益受损。
2. 未查验两书一表即收房:收房时,部分购房者急于入住,未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便签字收房,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因缺乏文件证明,无法向开发商索赔。
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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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需满足法定条件,核心是开发商具备“五证”及房屋交付时的“两书一表”。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预售阶段:若开发商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合称“五证”),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2. 现售阶段:若开发商销售已竣工商品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并符合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落实、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等要求。
3. 交付阶段:若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确保房屋质量和交付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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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品房销售需具备“五证”的直接回复,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符合法定条件,但核心销售条件见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同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需取得现售备案证明(部分地区)及房屋所有权证。结合问题,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无论预售或现售)均需先取得土地、规划、施工等基础证件,预售还需额外满足投资比例及预售许可条件,结论为:“五证”是商品房合法销售的前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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